王卫盗窃一案
| 王卫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0:04:54 |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湛刑初字第78号 |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卫,男,1976年9月1日出生。2000年8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9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3]4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卫犯盗窃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卫伙同柯伟伟、陈建宾、芦建华(三人已判决)、赵玉龙(在逃)、周桂玲和鲁畔畔(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进入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电缆仓库内盗割型号为ZR-C-VV22、3*120+1*70电缆28米,后在转移赃物时被姚孟发电有限公司保卫人员发现,芦建华被当场抓获,其余六人均逃跑。后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78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卫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悔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卫与同案犯柯伟伟、陈建宾、芦建华(三人已判决)、赵玉龙(在逃)、周桂玲和鲁畔畔(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进入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电缆仓库内盗割型号为ZR-C-VV22、3*120+1*70电缆28米,后在转移赃物时被姚孟发电有限公司保卫人员发现,芦建华被当场抓获,其余六人均逃跑。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78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卫于2000年8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7年9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之被告人王卫的供述,同案犯周桂玲、鲁畔畔、柯伟伟、陈建宾、芦建华的供述,证人李**、刘**、张**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卫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卫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朱兴亚 审 判 员 张 莹 代理审判员 赵宝华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晓娜
本案参考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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