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褚相平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褚相平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0:30:03 |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桐刑初字第10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相平,男, 1967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相平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9日至2009年2月20日,被告人褚相平伙同崔xx(已判决)先后四次到桐柏县大河镇李沟村彭家庄后岭山上盗伐61棵国外松。经桐柏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报告鉴定:该批被盗的国外松折合立木蓄积3.42立方米。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褚相平及同案人崔xx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焦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据此认为,被告人褚相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其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 另查明,被告人褚相平于2013年3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褚相平缴纳罚金4000元。 上述事实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褚相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被告人崔xx、马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焦xx、牛xx、马x的证言,桐柏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褚相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相平经预谋后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褚相平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相平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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