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培与朱红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张亚培与朱红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5:26:21 |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召民一初字220号 |
原告张亚培,女,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红涛,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 原告张亚培与被告朱红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培及其委托代理人晁伟,被告朱红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亚培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举办结婚仪式,因被告当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未办理结婚手续。2010年7月26日,原、被告在召陵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1月8日婚生女朱x出生。结婚前,被告及家人对待原告态度尚可,但结婚后却态度大变,被告赌博、酗酒的恶习也逐渐暴露出来,经常把原、被告家庭积蓄挥霍一空。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稍不如意,被告还殴打、恫吓原告,对原告进行精神和身体的双重折磨,除此之外,被告还和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种种情形,使原告对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感到绝望,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朱锦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依法分割。 被告朱红涛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小,我们夫妻之间只是有一些误会,我觉得我们夫妻还能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6日,原、被告在召陵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1月8日婚生女朱x出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有第三者,但没有提交确切的证据,被告对此不认可,称是误会。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举办结婚仪式,2010年7月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结婚前相互了解时间较长,且在登记后,2010年11月8日生育一女朱x,双方女儿现年尚不足三岁,如果原、被告离婚,对孩子的成长影响较大,现在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和夫妻之间的误会产生矛盾,但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的感情确己破裂,为了家庭的圆满,也给原、被告双方一个考虑的时间,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亚培与被告朱红涛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亚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代雅萍
二○一三 年 七 月 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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