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花玲与尚善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杨花玲与尚善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7:14:52 |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濮民初字第783号 |
原告:杨花玲,女。 被告:尚善瑞,男。 监护人:赵香菊,女。 原告杨花玲诉被告尚善瑞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杨花玲、被告尚善瑞及其监护人赵香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花玲诉称:原告与被告尚善瑞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10月19日在濮阳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几年感情尚可,自2011年原、被告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尚善瑞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9月份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现正在治疗,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花玲与被告尚善瑞经人介绍于2004年10月19日在濮阳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婚后几年二人感情尚可。2011年9月份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现尚未治愈。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杨花玲与被告尚善瑞结婚后一起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尚可,自2011年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后,原、被告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损害,但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今后二人如能相互体谅,加强感情沟通,夫妻感情尚能修复。故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花玲与被告尚善瑞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花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马书广 人民陪审员 杨会芳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运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