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锡海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贾锡海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7:34:41 |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尉刑初字第186号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锡海,又名贾西海、贾抓钩,男,50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锡海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锡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贾锡海在庄头乡、邢庄乡等地多次盗窃废品收购站的废旧三轮车、废铁,将盗窃的物品卖给贾XX、潘X的废品收购站。2013年3月5日,被告人贾锡海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锡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XX、杨XX的陈述,证人贾XX、潘X的证言,(2011)尉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贾锡海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锡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贾锡海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贾锡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锡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开尉 审 判 员 孙军玲 人民陪审员 刘三喜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