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宽珍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郎宽珍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7:37:05 |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尉刑初字第155号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宽珍,男,47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宽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仙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宽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郎宽珍驾驶豫BLZ586号中型自卸货车沿S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S219线241km+600m处,与由东向西步行通过公路的郎XX相撞,造成郎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郎宽珍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郎宽珍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3年9月16日郎宽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1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2年10月17日,郎宽珍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郎宽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意见,投案自首证明,书证--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及郎宽珍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宽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郎宽珍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宽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范开尉 审判员 李 鑫 审判员 张 宇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