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全荣诉王春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程全荣诉王春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17:53:29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126号 |
原告程全荣,女,1987年1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俊,男,1987年3月5日生。 原告程全荣诉被告王春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全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东、被告王春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全荣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半年即结婚,2009年进行登记。2009年6月12日生育儿子王×。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我非打即骂,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要求抚养儿子,责令被告支付抚养费、赔偿款及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春俊辩称,我原则上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则我要求抚养孩子,原告承担抚养费,不同意支付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全荣与被告王春俊于2008年5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9月21日举办结婚仪式,2009年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于2009年农历6月12日生育儿子王×。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吵打。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审理。 上述事实有固始县胡族铺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证明、固始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报告单3张、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沟通,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全荣要求与被告王春俊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全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品 审 判 员 程东升 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曼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