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风枝与秦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阎风枝与秦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30 10:16:41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520号 |
原告阎风枝,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 被告秦心忠,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 原告阎风枝诉被告秦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宏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风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心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阎风枝诉称,2011年8月2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我借款3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秦心忠偿还借款30000元 被告秦心忠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审理查明,2011年8月28日,被告秦心忠向原告阎风枝借款3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阎风枝一份内容为今借阎风枝叁万元整的借条,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阎风枝多次催要,被告秦心忠至今未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秦心忠向原告阎风枝借款3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可以认定。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原告阎风枝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心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阎风枝的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秦心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宏 民 审 判 员 李 兵 人民陪审员 魏 延 东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淑 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