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红丽与秦平联离婚纠纷一案
| 姚红丽与秦平联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30 10:19:21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698号 |
原告姚红丽,女,1974年7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彦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平联,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 原告姚红丽诉被告秦平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超,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红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彦民,被告秦平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红丽诉称,我和被告200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秦东正。婚后我发现被告总是大男子主义,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关心照顾孩子,时不时还打骂我。且被告不务正业,后来发展到吸毒、贩毒的地步,屡教不改,不思悔过,多次受到刑事处罚,现又被法院判刑7年,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秦东正由我生活。 被告秦平联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我和原告1995年认识,在一起已经很多年了,这18年我没有让原告出去工作过,甚至在狱中,我还让我弟弟把孩子转到比较好的学校上学,要说判刑,我这是第三次被判刑了,我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说的理由不妥当,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2004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叫秦东正。2005年4月18日秦平联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5月6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秦平联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有多次吸毒的恶习,多次被司法机关判刑的事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遂形成纠纷。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的存款,庭审中原告主动要求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明确表示放弃对位于平顶山市培新街3号院13号楼6单元4楼东户房屋一套主张权利。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多次犯罪,多次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处理,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被法院判处长期的有期徒刑且在监狱服刑,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在监狱服刑,没有能力和条件抚养孩子,婚生子秦东正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原告要求婚生子秦东正由其抚养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主动要求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明确表示放弃对位于平顶山市培新街3号院13号楼6单元4楼东户房屋一套主张权利,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对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姚红丽与被告秦平联离婚; 二、 婚生子秦东正由原告姚红丽抚养;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红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延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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