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故意伤害一案
| 姚明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30 11:50:19 |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义刑初字第68号 |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明,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3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3月2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4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晓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姚明在义马市连银小区18号楼2单元2楼东户自己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赵某某发生争吵,姚明遂朝赵某某左脸打一耳光,当场被姚明父母拉开,晚上姚明带赵某某到义煤总医院五官科检查确诊赵左耳膜穿孔,回家后赵某某即到千秋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谅解协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明因家庭琐事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姚明在义马市连银小区18号楼2单元2楼东户自己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赵某某发生争吵,姚明遂朝赵某某左脸部打了一耳光,当场被姚明父母拉开,晚上姚明带赵某某到义煤总医院五官科检查,确诊赵某某为左耳膜穿孔,回家后赵某某即到义马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姚明和被害人赵某某已和解,得到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平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书证:被告人年龄证明、破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姚明因家庭琐事,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其轻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又同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姚明能当庭认罪悔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均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 李利红 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