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晓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30 16:06:26 |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唐刑初字第378号 |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晓瑞,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1月1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晓瑞驾车行至唐河县昝岗乡岗柳街时,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当代智慧城小区居民燕xx也驾车从此路过,不慎将路上的泥浆碰溅在李晓瑞身上,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晓瑞用拳头和砖头将燕xx左手第五掌骨及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燕xx左手第五掌骨骨折,构成轻伤;其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2年1月6日,李晓瑞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干巷派出所抓获。 2012年1月10日,经调解,被告人李晓瑞赔偿了被害人燕xx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晓瑞的其他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瑞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被害人燕xx陈述了被害经过,另有证人虢x的证言、指认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抓获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晓瑞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瑞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晓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晓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超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