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保诈骗一案
| 张国保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30 16:10:06 |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华区刑初字第193号 |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保,男,1963年4月2日出生。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兰社春,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保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保及其辩护人兰社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份,因被害人王xx的朋友乔xx涉嫌犯罪被中原油田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张国保向被害人王xx谎称与中原油田公安局领导相熟能够帮忙疏通关系,以需给中原油田公安局领导及办案人员送礼为名,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王xx现金共计14万元。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张国保退还被害人2万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保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国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拿王xx的14万元属于借款。 其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的办事款已经转化成借款,该借款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张国保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xx通过王x芝介绍认识被告人张国保。2012年1月份,王xx的朋友乔xx因涉嫌犯罪被中原油田公安局抓获,张国保向王xx称与中原油田公安局领导相熟能够帮忙疏通关系,以需给中原油田公安局领导及办案人员送礼为名,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王xx现金14万元。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张国保退还被害人2万元。案发后,剩余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国保供述:证实其是通过王x芝认识的王xx,2012年元月份,乔xx因诈骗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抓了,王xx想帮乔xx,就问张国保能否帮忙,张国保说可以帮忙。张国保和王x芝、王xx、那x、韩x、张x在那x办公室商量如何帮助乔xx,张国保说认识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段xx,并现场给段xx打了电话。王xx把3万元给了王x芝,张国保和王x芝一起去公安局给段支队送,段支队没有收,就把钱给了王x芝。当天下午,张国保、王xx、王x芝、那x在那x办公室见面商量此事,张国保说段支队不收,王xx说给主办案件的王x伟送1万。张国保又和王x芝去了公安局,王x伟没收,张国保就把钱给了王x芝。过了两天,张国保、王x芝、那x、韩x、王xx在一起商量,韩x说可能给的少,他们就商量给段支队4万,给王x伟2万,给办案人1万,给法制室晁主任1万。王xx和王x芝各给了张国保1万元,后两万元没有送出去,王xx说下午继续送,让张国保给王x芝要钱,王x芝就交给张国保6万元,6万元没有送出去,加上之前的2万元一共8万元在张国保处。又过了几天,王xx让王x芝给张国保7万元让其跑事儿,后张国保给韩x1万元。张国保共拿了王xx14万元跑乔xx的事。后王x芝和王xx都给张国保打电话,张国保说钱没有送出去,因为王xx曾经协议借给张国保100万元,一直没有兑现,张国保就把钱当做王xx给张国保的借款了。 2、被害人王xx陈述:证实2012年元月初,乔xx因涉嫌诈骗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起来了,王xx和乔xx一起做生意,想把乔xx救出来。王xx曾通过王x芝认识了张国保,张国保说认识油田公安局的局长刘xx,并同意跑乔xx的事儿。张国保曾分三次拿过王xx的15万元,第一次4万元是王xx给的,第二次4万是王x芝给的,第三次7万也是王x芝给的。第一次是王xx给了张国保2万元,张国保和王x芝找了段支队,回来说段支队没要。就一起商量让张国保把钱送到段支队家里,张国保就拿钱出去了,没多久回来后说把钱扔到段支队家桌子上了。接着商量的时候张国保说给王x伟送1万,给法制室的同志送1万,王xx就又给张国保2万元,张国保说把2万元都送出去了。后在一起商量的时候,张国保说得找刘局,王xx把4万元委托给王x芝了,张国保就从王x芝处拿了4万元,并说这4万元也送出去了。张国保说在乔xx的案件里,张国保写过东西,刘局说张国保这是在做伪证,王xx、张国保都脱不了干系,并说乔xx的事儿还得送点,后来王xx有事,正好有人还王xx7万元,王xx就把钱委托给了王x芝,后来王x芝打电话说张国保把7万元拿走送人了,王xx赶紧让王x芝给张国保打电话不让张国保送了,也就二十分钟左右,王x芝说给张国保电话张国保说钱已经送出去了,王xx给张国保打电话张国保也说已经送出去了。 张国保拿走7万元后通过韩x退给王xx1万,2012年5月份,张国保说从中原油田公安局要回了2万元,并把钱打到王xx的账户上。2011年10月份,张国保提过让王xx投资入股,王xx没有答应投资借给张国保100万元,更没有协议的事。因为张国保说跑事儿的钱都已经送出去了。 张国保在2011年通过王x芝借过王xx10万元,后张国保还王xx5万元,到了2012年春节前两三天,张国保又向王xx借10万元,张国保用其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做了抵押,并签了协议,说还不上钱房子就由王xx处理。这15万元和跑事用的钱是两码事。王xx的妹妹拿着一个5万的借条和一个7万的借条给张国保要过账,这钱和跑事的钱没有关系。2012年5月份,张国保说先前借的5万元还给王xx,并把5万元直接转到了王xx的账户上。 3、证人王x芝证言:证实2012年元月初,乔xx因涉嫌诈骗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抓了,王xx想把乔xx给救出来。王x芝的朋友张国保知道后说认识中原油田公安局的领导,2012年元月份,王xx、那x、张国保等人在那x办公室见了面,张国保说其和油田公安局局长刘xx是老乡,还说认识段xx,说跑跑路子,让他们不报检察院,并说春节前能让乔xx出来。张国保说找人办事需要花钱,王xx就给张国保2万元,王x芝和张国保一起去了油田公安局,王x芝在楼梯口等着,后张国保出来说钱没有送出去。王x芝和张国保一起去了那x办公室,说人家没要,张国保说还得给王x伟送1万,法制室的人送1万,商量着送到人家家试试,王xx就又给了张国保2万元。 2012年元月份,王xx给王x芝4万元,委托王x芝和那x帮忙处理事。第二天下午,张国保和那x把王x芝叫到那x办公室,张国保说乔xx的事很严重,得找刘局,并说像刘局这样的领导花钱一点半点不行,并说需要去郑州找刘局。那x就让王x芝把王xx给的4万元给了张国保,元月中旬的一天,王x芝、那x、张国保、王xx在那x办公室商量乔xx的事,一个男的进来还了王xx7万元,王xx当着那x和张国保的面把钱给了王x芝,说乔xx的事需要用钱的时候好打理。第二天王x芝在那x的办公室给了张国保7万元,当时有那x在,这次说要把钱送给油田公安局的段xx、王x伟等人。张国保把钱拿走后就给王xx打电话,王xx不想让张国保送了,王x芝就给张国保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张国保说已经把钱送出去了。从张国保拿钱到王x芝给其打电话就二十分钟的时间,王x芝认为张国保没有说实话。后事情没有办成,王xx给张国保打电话花在公安局的钱怎么说,张国保说会给公安局的人要。后听王xx说过张国保先后退给王xx共3万元。张国保没有说过让王x芝和王xx投资或者借给其100万元的事,也没有提过抵借款的事儿,跑事的钱张国保从来都不敢提,只说过慢慢给公安人员要。 4、证人那x证言:证实其知道张国保总共从王xx、王x芝处拿了13万元左右,第一次是2012年元月10日左右,在那x办公室,那x看见王xx给了张国保2万元,说给段支队送,王x芝和张国保出去后又回来了,说段支队没要,张国保说往段支队家送试试,后张国保说已经把2万元钱送到了段支队家,第二次王xx不在,是王x芝把4万元给了张国保,第三次是王x芝给了张国保7万元。王x芝给张国保7万元之后马上给王xx通报给张国保钱的事,王xx不想让张国保送这些钱了,那x让王x芝赶紧给张国保打电话,因为张国保刚刚离开,后来的事情那x就不知道了。 5、证人韩x证言:证实其见过王xx和王x芝给过张国保两次钱,第一次是在那x办公室王xx和王x芝给了张国保2万元让张国保送礼疏通关系,第二次也是在那x办公室,张国保说送礼需要钱,王x芝就给了张国保6、7万元,都是成捆的。张国保拿走6、7万元后,王x芝就给王xx打电话,后王x芝接着又给张国保打电话问钱的事,张国保说钱已经送出去了,这前后不到二十分钟,韩x认为张国保没说真话。韩x知道张国保退过一次钱,当时王xx不在濮阳,张国保把1万元给了韩x,后韩x给了王xx。 6、证人张x华证言:证实2012年元月份,其和那x、王xx、王x芝、韩x、张国保在那x办公室商量帮助乔xx的事,张国保说有个发小是公安局的领导,后又在那x办公室看到张国保两三次,具体怎么商量的张x华不清楚。 7、证人王x松证言:证实其是王xx的妹妹,王xx说张国保借过王xx15万元,让王x松帮忙去要账,王x松拿着两张借条到张国保家要钱,张国保说没有钱,后张国保把两张借条合成了一张借条,总款是15万6千元,说没有钱还。 8、辨认笔录: 经被害人王xx对十二张男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后,确定张国保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经证人王x芝对十二张男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后,确定张国保就是对王xx实施诈骗的人。 9、两份证明:证实段xx、王x伟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从未收取过张国保任何财物。 10、转账凭证:证实2012年5月10日张国保向王xx账户上转账2万元。 11、借条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张国保和王xx之间曾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12、到案证明:证实2012年8月28日,王xx报案称其被张国保诈骗现金15万元,中原油田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张国保,张国保称其在东北谈业务,答应尽快到案。2012年9月14日,张国保在其家属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 13、户籍证明:证实张国保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以上证据,被告人张国保虽然当庭否认其以给中原油田公安局工作人员送礼为由骗取王xx现金14万元的事实,但被害人王xx供述其于2012年元月份和王x芝先后给张国保15万元,张国保告诉其钱已经送出去,后退给王xx1万元的事实与证人王x芝证言基本一致,且与证人韩x、那x、张x华供述相互印证,另有辨认笔录、证明、转账凭证、借条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能够证实张国保骗取被害人王xx14万元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已犯有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国保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国保辩解其拿王xx的14万元属于借款,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害人王xx陈述2012年元月份自己和王x芝先后给张国保15万元,张国保告诉其钱已经送给中原油田公安局的领导及办案人员,后退给王xx1万元的事实与证人王x芝证言基本一致,且与证人韩x、那x、张x华供述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张国保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护认为张国保拿王xx的14万元办时空已经转化成借款,该借款属于民事纠纷。经查,借条、转账凭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均能证实张国保与王xx之间曾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辩护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办事款已转化成借款,且王xx陈述及王x芝的证言均能证实二人先后给张国保14万元,张国保均称已经送给公安局的领导及办案人员,双方并未约定转化成借款,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张国保积极退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国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春阳 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 人民陪审员 陈瑞利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井丽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