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留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桂留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30 16:47:24 |
|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叶刑初字第4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桂留洋,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2013年1月6日因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被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留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昊、杨辉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留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桂留洋驾驶豫R76F10号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0103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县叶邑镇常庄路口路段时车辆侧翻,将路边行人兰秀红、王秋芳砸伤。肇事后,桂留洋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兰秀红的伤情属重伤。经叶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桂留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桂留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桂留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桂留洋驾驶超载的豫R76F10号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0103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县叶邑镇常庄路口路段时车辆侧翻,将路边行人兰秀红、王秋芳砸伤。事故发生后,桂留洋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兰秀红的伤情属重伤。经叶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桂留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桂留洋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桂留洋的供述; 2.被害人兰秀红、王秋芳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明某、马某某、常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抓获证明、情况说明;7.被害人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留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桂留洋犯罪后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桂留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典瑞丰 审 判 员 胡溶溶 审 判 员 王 静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晨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