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宗军盗窃一案
| 被告人郭宗军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30 16:54:31 |
| 台前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台刑初字第095号 |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宗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宗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郭宗军在台前县城盗窃作案四次,窃取电动自行车、变速车共四辆,总价值6209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郭宗军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宗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宗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郭宗军在台前县城关镇金水路“李宁专卖店”门前,盗窃李XX的白色捷安特山地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937元。 2、2013年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郭宗军在台前县城关镇金水路“芜湖灌汤包”门前,盗窃王XX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80元。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台前县马楼乡张集村村民刘XX(已处理)。 3、2013年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郭宗军在台前县城关镇金水路“百姓购物广场”门前,盗窃张XX的红色欧派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506元。 4、2013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郭宗军在台前县城关镇金水路“百姓购物广场”门前,盗窃刘XX的黑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686元。 案发后,上述车辆均被追回,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赃物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自行车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宗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部分盗窃的事实,属坦白,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宗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潘爱英 审判员 周广华 审判员 徐艳艳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清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