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贪污一案
| 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贪污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30 17:28:45 |
| 台前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台刑初字第11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永伦,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人武建才,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3) 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在2012年从后方乡财所领取后方乡武口村小麦保险赔偿款过程中,利用担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会计的职务之便,将台前县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给后方乡武口村小麦保险赔偿中的9700元,据为己有。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在2012年从后方乡财所领取后方乡武口村小麦保险赔偿款过程中,利用担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会计的职务之便,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赔偿给后方乡武口村小麦保险赔偿中的9700元,据为己有。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已将赃款退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的供述;证人李××、武××、张××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在协助乡政府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过程中,利用担任台前县后方乡武口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会计职务的便利,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赔偿给后方乡武口村的小麦保险赔偿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构成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第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永伦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二、被告人武建才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武永伦、武建才的刑期均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叶体义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