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刘庆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2 09:51:07 |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濮刑初字第232号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庆旗,男,因涉嫌故意伤害2013年4月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庆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庆旗与同村刘保X因开玩笑发生争吵,后刘保X当着被告人刘庆旗母亲的面辱骂被告人刘庆旗,被告人刘庆旗恼羞成怒与刘保X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庆旗用拳头将刘保X鼻部打伤。经鉴定,刘保X鼻部的伤属于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庆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刘保X陈述,证人刘建X、刘庆X、刘吉X、陈凤X证言,无前科证明、病历资料、伤情照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撤诉书、案发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庆旗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刘庆旗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庆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鲁玉平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