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敏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董海敏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8:31:52 |
| 西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18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海敏,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海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海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18日7时许,被告人董海敏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米坪镇河西村村通公路行至河西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颅脑损伤属重伤,其他处损伤属轻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董海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杨某某等人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海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多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海敏对起诉书指控其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早7时许,被告人董海敏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西峡县米坪镇河西村村通公路行至河西村河西桥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加之拐弯,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使乘车人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颅脑损伤属重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董海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张某某等人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董海敏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收款条,报案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海敏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乘车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海敏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海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