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梅树华盗窃一案
| 被告人梅树华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9:36:09 |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延刑初字第155号 |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树华(曾用名梅建成,绰号梅老黑、老黑、黑子),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6月18日被信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0年9月28日被假释。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3月1日被嘉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假释,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1992年7月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2月1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3月8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树华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4月29日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一×、刘××、张武举、张二×、王岗(均已判处刑罚)、陶国营(另案处理)驾驶刘××的华阳面包车窜至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段村西头,趁无人之机,将第五自来水厂家属院建筑工地的3500米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铜线价值20152.5元。后将该铜线卖给李三×、陶××(均已判处刑罚)夫妇。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06年7月8日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一×、李二×(已判处刑罚)、侯业亮(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新乡市北干道西段牛村市场对过,趁无人之机将孔××经营的门市部的铜闸阀、铜护套线等物品盗走。后将该铜闸阀、铜护套线等物品卖给李三×、陶××夫妇。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083元。当晚四人又窜至新乡市新延路东段180号,趁无人之机,将李××经营的五金电料门市部的液化气钢瓶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70元。 3、2006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三×、侯××(均已判处刑罚)、李二×、侯业亮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新乡市尚村,趁无人之机,将新濮公路路北张××经营的统一电池门市部的53块电瓶盗走。后将该53块电瓶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100元。 4、2006年5月5日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三×、李二×、侯××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趁无人之机将新连心化工有限公司错对过王×经营的体育彩票点的一台体育彩票销售机和一台电脑盗走。后将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60元。 5、2006年5月7日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三×、李二×、侯××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新乡市五一路西段,趁无人之机,将信用联社西路南李一×经营的电焊门市部的电焊机、焊把线等物品盗走。后将上述物品卖给李三×、陶××夫妇,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92元。 6、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三×、李二×、侯××、侯业亮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延津县小店镇,将小店镇北街路西赵××经营的供销社水暖五金电料门市部的40桶油漆盗走。经鉴定,该油漆价值200元。 7、2006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李二×、侯业亮、陶国营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鹤壁市,趁无人之机,将曹××经营的天健暖通超市的暖气片等物品盗走。后将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570元。 8、2006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李二×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新乡市新一街,趁无人之机将申××经营的润滑油门市部的柴机油、润滑油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270元。 9、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李二×、侯业亮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长垣县魏庄镇,趁无人之机,将董××经营的新乡市长垣县诚信制动器厂的起重制动器、推动器等物品盗走。后将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180元。 10、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李二×、侯业亮、陶国营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新乡市开发区,将和××经营的电焊补胎门市部的旧轮胎和轮胎锅等物品盗走。后将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90元。 11、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李二×、侯业亮、陶国营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长垣县魏庄镇,将宋×经营的五金工具门市部的三整盘及五十米铜线盗走。后将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65元。 12、2006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梅树华伙同李二×、侯业亮、陶国营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鹤壁市公安局家属院门口,将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刑警大队的一辆豫OF2136号桑塔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1000元。 13、2006年4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三×、李二×、侯××、侯业亮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将洪门镇集贸市场对过王××经营的童装门市部的四十五套童装及六套成人内衣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30元。 综上,被告人梅树华共参与盗窃13次,被盗物品价值102462.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一×、刘××、张二×、李二×等证言;被害人张广军、张××、侯××等陈述;被告人梅树华供述和辩解;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延价鉴字(2006)10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梅树华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梅树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4月29日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一×、刘××、张武举、张二×、王岗(均已判处刑罚)、陶国营(另案处理)驾驶刘××的华阳面包车窜至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段村西头,趁无人之机,将第五自来水厂家属院建筑工地的3500米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铜线价值20152.5元。后将该铜线卖给李三×、陶××(均已判处刑罚)夫妇。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06年7月8日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一×、李二×(已判处刑罚)、侯业亮(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新乡市北干道西段牛村市场对过,趁无人之机将孔××经营的门市部的铜闸阀、铜护套线等物品盗走。后将该铜闸阀、铜护套线等物品卖给李三×、陶××夫妇。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083元。当晚四人又窜至新乡市新延路东段180号,趁无人之机,将李××经营的五金电料门市部的液化气钢瓶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70元。 3、2006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三×、侯××(均已判处刑罚)、李二×、侯业亮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新乡市尚村,趁无人之机,将新濮公路路北张××经营的统一电池门市部的53块电瓶盗走。后将该53块电瓶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100元。 4、2006年5月5日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三×、李二×、侯××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趁无人之机将新连心化工有限公司错对过王×经营的体育彩票点的一台体育彩票销售机和一台电脑盗走。后将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60元。 5、2006年5月7日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三×、李二×、侯××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新乡市五一路西段,趁无人之机,将信用联社西路南李一×经营的电焊门市部的电焊机、焊把线等物品盗走。后将上述物品卖给李三×、陶××夫妇,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92元。 6、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三×、李二×、侯××、侯业亮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延津县小店镇,将小店镇北街路西赵××经营的供销社水暖五金电料门市部的40桶油漆盗走。经鉴定,该油漆价值200元。 7、2006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李二×、侯业亮、陶国营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鹤壁市,趁无人之机,将曹××经营的天健暖通超市的暖气片等物品盗走。后将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570元。 8、2006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李二×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新乡市新一街,趁无人之机将申××经营的润滑油门市部的柴机油、润滑油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270元。 9、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李二×、侯业亮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长垣县魏庄镇,趁无人之机,将董××经营的新乡市长垣县诚信制动器厂的起重制动器、推动器等物品盗走。后将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180元。 10、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李二×、侯业亮、陶国营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新乡市开发区,将和××经营的电焊补胎门市部的旧轮胎和轮胎锅等物品盗走。后将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90元。 11、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李二×、侯业亮、陶国营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长垣县魏庄镇,将宋×经营的五金工具门市部的三整盘及五十米铜线盗走。后将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65元。 12、2006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梅树华伙同李二×、侯业亮、陶国营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鹤壁市公安局家属院门口,将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刑警大队的一辆豫OF2136号桑塔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1000元。 13、2006年4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梅树华伙同张三×、李二×、侯××、侯业亮驾驶李二×的红色金龙面包车窜至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将洪门镇集贸市场对过王××经营的童装门市部的四十五套童装及六套成人内衣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30元。 综上,被告人梅树华共参与盗窃13次,被盗物品价值10246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广军、张××、侯××等陈述;证人张一×、刘××、张二×、李二×等证言;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随按移交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许英杰 审 判 员 裴跃华 人民陪审员 马新利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丰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