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文亮拐卖妇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文亮拐卖妇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18:12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焦刑三终字第44号 |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文亮(又名冯老憨),男,1948年6月3日出生。 辩护人郭百龙,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文亮拐卖妇女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文亮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文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艳敏 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 蒋扬眉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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