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申诉复查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 汪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申诉复查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59:06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
| (2013)信中法刑申字第10号 |
汪军: 你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不服本院2010年6月23日作出的(2010)信刑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本案,请求依法改判你无罪。你申诉理由称:(一)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程序违法。(1)询问申诉人的笔录采取的是刑讯逼供取得的;(2)第一次询问笔录丢失,第二次询问笔录违反法律规定;(3)侦查机关搜集证人证据时采取了威胁、引诱和欺骗等非法方式。(二)二审期间审理程序存在违法。(1)二审没有开庭审理本案,违反法律规定;(2)二审没有向申诉人送达刑事裁定书。(三)申诉人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申诉人没有参加 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时间;(2)从犯罪手段和行为方式,申诉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以指控的犯罪手段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3)申诉人不存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 经本院复查后认为,你申诉中提出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程序违法申诉理由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关于法院二审时没有开庭程序违法和判决文书没有送达的申诉理由,是你对二审审理程序不了解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可以书面审理,并径行行判决。此案的判决书送达是委托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也不成立。你申诉称你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经复查,你将本应由市场管理机构管理的农贸市场管理权交给以蔡均志(被定性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判刑)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管理、经营且主动与蔡均志等人勾结并从中牟利有时间、有手段、有行为,主观犯意明显,你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成立。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