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许华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郜许华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14:37 |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78号 |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郜许华,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初中毕业。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3年1月1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许华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许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郜许华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明,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并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郜许华以13050元的价格销售给新乡县小冀镇红军批发部假冒的红旗渠、散花、红塔山等品牌的伪劣卷烟800条,共计160000支。2013年1月12日,新乡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郜许华租赁的仓库内扣押伪劣卷烟3723条,共计744600支,价值9880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郜许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郜许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郜许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郜许华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明,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并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郜许华以13050元的价格销售给新乡县小冀镇红军批发部假冒的红旗渠、散花、红塔山等品牌的伪劣卷烟800条,共计160000支。2013年1月12日,新乡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郜许华租赁的仓库内扣押伪劣卷烟3723条,共计744600支,价值98806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鉴别检验报告;证人黄x 、马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郜许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许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郜许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郜许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马长海
二O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文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