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培章、岑培涛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赵培章、岑培涛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11:48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第295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培章,男, 1963年7月17日出生。2013年4月26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岑培涛,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2013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培章、岑培涛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培章、岑培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杞县裴村店乡卫生院院长赵培章、会计岑培涛,在明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和超范围支出的情况下,违反项目补助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本院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费等支出589178元,用于支出职工工资279855元。 以上违规支出造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损失869033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XX、王XX、张XX等人的证明,有杞县裴村店卫生院会计凭证、账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培章、岑培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过程中,违反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滥用职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工资、购买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耗材等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惠民、利民的国家政策,使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下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二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培章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岑培涛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陈顺启 审 判 员 高红卫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爱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