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永辉与张士学、聂艳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文 /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16-07-11 02:59
谢永辉与张士学、聂艳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8 17:21:52
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永民初字第1547号

原告谢永辉,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高庄镇。

委托代理人赵亚、苏裕(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士学,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薛湖镇。

被告聂艳侠,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薛湖镇。

原告谢永辉诉被告张士学、聂艳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振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永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亚、苏裕、被告张士学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艳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庭审中,被告张士学当庭提出反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案不予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永辉诉称,原告经营饲料销售生意期间,被告张士学从原告处购买饲料。2013年3月3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饲料款76229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士学购买的饲料也是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饲料款76229元及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被告张士学辩称,原告销售给被告的不仅有饲料,还有奶粉。原告销售的奶粉有质量问题,造成被告喂养的小猪大量死亡,被告不同意偿还饲料款。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饲料款76229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被告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3月3日,被告张士学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金额76229元,证明被告欠原告饲料款76229元的事实。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5月22日录像一份,证明原告卖给被告奶粉时的场景和原告所卖的奶粉信息。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该录像不能证明原告曾经销售给被告摇篮牌奶粉,录像中的原告妻子并不认识被告,也不能显示原告给被告送过奶粉。故这份录像不能当然地认定原告给被告提供的猪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商品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依据,因此该录像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损失与原告有关。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饲料款76229元的事实,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确认为本案有效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曾经销售给被告摇篮牌奶粉,亦不能证明摇篮牌奶粉存在质量问题,且因被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有效证据及有效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经营饲料销售生意期间,被告张士学从原告处购买饲料。2013年3月3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饲料款76229元,并出具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原告将货物销售给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应按约定的价格将货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张士学为原告出具欠条,视为对双方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士学支付饲料款762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共同经营,但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该债务与被告聂艳侠无关,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共同经营,对原告要求被告聂艳侠共同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双方未对还款的期限及利息作出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销售的奶粉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曾销售给被告奶粉及销售的奶粉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出具欠条是在其所主张的吃问题奶粉的小猪死亡之后,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士学支付原告饲料款7622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聂艳侠共同偿还原告饲料款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偿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张士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振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福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