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迎新、董燕燕、董志超、张腾飞、王向涛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张迎新、董燕燕、董志超、张腾飞、王向涛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20:18:30 |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少刑初字第17号 |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迎新,男,1989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汝阳县靳村乡鱼山村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燕燕,女,1990年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汝阳县小店镇小寺村17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志超,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汝阳县小店镇小寺村8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腾飞,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汝阳县小店镇小寺村17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向涛,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汝阳县小店镇小寺村6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4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迎新、董燕燕、董志超、张腾飞、王向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迎新、董燕燕,被告人董志超及其辩护人王建敏,被告人张腾飞、王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7日1时30分,被告人张迎新、董燕燕因经济纠纷,与郭XX、吕XX等人发生矛盾,郭向前先动手打张迎新、董燕燕。后张迎新让董燕燕找人,经董燕燕电话联系,被告人董志超、张腾飞、王向涛等人赶到后将郭向前殴打致伤。经鉴定,郭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迎新、董燕燕、董志超、张腾飞、王向涛的供述,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人李XX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户籍证明、赔偿协议等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张迎新、董燕燕、董志超、张腾飞、王向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故提请本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迎新、董燕燕、董志超、张腾飞、王向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且董志超具有自首情节,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1时30分,被告人张迎新、董燕燕因经济纠纷,与郭XX、吕XX等人发生矛盾,郭向前先动手打张迎新、董燕燕。后张迎新让董燕燕找人,经董燕燕电话联系,被告人董志超、张腾飞、王向涛等人赶到后将郭XX殴打致伤。经鉴定,郭向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董志超、张腾飞、王向涛等人已赔偿被害人郭XX经济损失5万元,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迎新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23时左右听到有人砸我的门,我打开门看是吕XX和郭XX,郭XX照我胸前跺了一脚,问我何时还吕XX的钱,然后又蹬了我一脚。之后,在智乐动漫城门口郭XX蹬我了两脚,又照我头上打了两拳,还朝我女朋友蹬了一脚,然后我女朋友就跑了。一会我女朋友带了几个男子过来,追着打向前。我的嘴被向前打出血了,他的背部不知被谁捅了两刀。 2、被告人董燕燕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7日凌晨,我男朋友张迎新说郭XX打他了,把锅也摔了,门也踹坏了,让我打电话叫些人把郭向前打一顿,我就把情况告诉了我哥董志超。之后,我和张迎新到东关花坛智乐动漫城门口找到郭XX,他朝我肚子上踹了一脚,我就坐出租车到世纪网吧门口又给我哥打了电话。一会我哥就坐了一辆出租车接上我,车上坐着我哥董志超、王向涛、张腾飞三个人。到东关花坛,我指着郭XX说就是这个人打我的,董志超朝他的面部打了一拳,他就朝凤山家具城的胡同跑了,他们三人追了过去。一会他们出来了,郭XX面部有点血迹。我没动手打,郭XX是先踹我肚子一脚,我老生气才叫人打他的。 3、被告人董志超的供述:证实我和王向涛、张腾飞在村里喝酒时,接到我妹董燕燕的电话,说有人打她,让叫两个人教训对方一下。我就和王向涛、张腾飞乘出租车到县城,在文化路中段接住董燕燕后一起到了东花坛。我们三人就往打董燕燕那名男子身边去,那名男子就跑到胡同里,王向涛和张腾飞在前面追,我跑到时就看见那男的躺在地上,我就催王向涛和张腾飞赶紧跑。当时张腾飞拿了一根皮带,王向涛拿了一把刀。 4、被告人张腾飞的供述:证实在村里喝酒乘车到县城东花坛后,董志超抓住那名男子的上衣打了一拳,那名男子就开始跑,王向涛和董志超在前面追,等我到跟前就发现那名男子躺在地上,董志超又朝这名男子身上踢了一脚。 5、被告人王向涛的供述:证实我们三个人乘出租车到县城东花坛,董燕燕告知打她的那个人,然后我们几人就开始打那个人了。董志超和张腾飞他们两人是用手打的,我拿把水果刀朝这人后背上捅了一刀,然后这人就跑了,我和董志超、张腾飞三个人就追了过去,董志超朝那人的鼻梁打了下去,然后我跟张腾飞也动手打了那个人。 6、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实那晚我和妻子李XX、吕XX及其女朋友到张迎新住的地方,吕XX向张迎新要欠他的钱。之后,我们和张迎新相继到了智乐动漫城,这时张迎新的女朋友董燕燕到了门口,说我扯淡多管闲事,并让我等着。大约半个小时后张迎新的女朋友带了几个人,开始动手打我了。其中一人朝我腰部右后侧扎了一刀,又有个人用皮带去勒我的头部,我躲开后跑到凤山楼后面浴池附近,这几人追到那对着我拳打脚踢,一位穿皮夹克的男子,先朝我的鼻梁骨打,随后别人也跟着朝我面部打,那个用刀扎我的年轻人又朝我腰的左后部扎了一刀。 7、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我和郭XX、吕XX及其女朋友喝了六瓶啤酒,然后到张迎新住处,要欠吕XX的钱。之后在智乐动漫城,董燕燕看到郭XX推了下张迎新,就去叫人了。一会来了一辆出租车,董燕燕和几个人从车上下来,指着我老公郭XX说就是他敢动我老公,就见一个戴帽子的男子上来追着我老公打,那几名男子也追着打,当时有点乱,我只知道我老公跑开了,过了一会从巷子里出来几名男子,我才知道我老公跑到巷子里面了,看到我老公满脸的血。 8、证人吕XX的证言:证实当晚从人民路上过来几名男子,说郭XX老是胜蛋,并直接开始打郭XX,郭XX跑了那几名男子追着打。 9、证人郭X的证言:证实我和吕XX、郭XX及其妻李XX到张迎新住处,要欠吕XX的钱。以及到县城老花坛后,张迎新的女朋友叫着让几名男子赶紧走,打郭XX的其他几名男子就坐出租车走了。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郭XX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11、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郭XX辨认,确认张腾飞、董志超是先后用拳头打自己鼻梁的人。 12、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到条:证实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郭XX已收到赔偿款50000元整。 13、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张迎新、董燕燕、董志超、张腾飞、王向涛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迎新、董燕燕、董志超、张腾飞、王向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董燕燕、董志超、张腾飞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对被告人张迎新、董燕燕、张腾飞、王向涛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迎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董燕燕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董志超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 四、被告人张腾飞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五、被告人王向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志超的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任 占 柱 审 判 员 解 晓 生 审 判 员 张 晓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 海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