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霞因与被申请人贺猛及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第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再审申请人刘霞因与被申请人贺猛及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第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35:15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驻民申字第3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霞,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运超,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新建,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猛,男,200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贺文彬,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贺猛之父。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第二小学。 法定代表人:秦国齐,该小学校长。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 代表人:鲍怀明,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霞因与被申请人贺猛及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第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