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勇因与被申请人张安民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申请人李勇因与被申请人张安民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37:16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驻民申字第46号 |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勇,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玉景,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其朋,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雷小叶,女,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张黑记,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l汉族。(系张安民之子) 被申请人:张记领,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系张安民之子) 申请人李勇因与被申请人张安民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08)正民重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李勇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7月21日,由河南省依斯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种子检验报告为有效鉴定是错误的;2.李勇与张安民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3.张安民现已死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并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