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三因与被申请人谢爱菊、陈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再审申请人赵三因与被申请人谢爱菊、陈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51:50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3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三,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爱菊,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聪,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谢爱菊之子。 再审申请人赵三因与被申请人谢爱菊、陈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三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赵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