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瑞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马瑞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9:56:51 |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175号 |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瑞,男,出生于1994年4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8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朝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6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在新安县城关镇政府前公交车站处,江XX与同学等车时,看见被告人马瑞在打其同学陈X,遂上前制止,马瑞用右手打其左耳处,致该耳耳膜穿孔,经司法鉴定,江XX之损伤构成轻伤。2013年6月2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瑞的供述,被害人江XX的陈述,证人陈X的证言,江XX的伤情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马瑞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瑞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武振宇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十日
代书 记 员 张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