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翠红诉耿征锋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孟翠红诉耿征锋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9:41:12 |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933号 |
原告:孟翠红,女,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耿征锋,男,汉族,1978年6月17日出生。 原告孟翠红诉被告耿征锋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翠红、被告耿征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翠红起称:我与被告是在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在相互来往的过程中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01年6月18日在新安县民政大厅登记结婚,于2002年6月1日生下一女叫耿一X,现上小学四年级,于2006年5月4日又生下一男孩,取名叫耿二X,现正在上幼儿园。被告在社会不良因素的感染下,对我性情爆烈,张嘴就骂,伸手就打, 2013年8月5日下午3时左右因琐事将我毒打,致我住院。特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后生一男一女,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婚前、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耿征锋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6月18日在新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2年2月9日在新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补办手续。2002年6月1日,原告生一女儿,取名耿一X;2006年5月4日,原告生一儿子,取名耿二X。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涉诉。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在夫妻生活中,难免发生摩擦和矛盾,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过了解后自愿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感情出现不和,主要原因在于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被告在处理家庭关系上方法欠妥,引起原告的不满,且原、被告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及正确处理矛盾的方法,只要今后双方珍惜共同积累的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多加沟通,互相信任,出现矛盾时以正确的方式解决,在生活上互相关心,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孟翠红请求离婚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孟翠红与被告耿征锋离婚。 二、驳回原告孟翠红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翠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助理审判员 张 迪 人民陪审员 张真真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 员 王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