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彭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51:16 |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刑初字第149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彭鹏,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陡岗村彭湾3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彭鹏在涧西区摩托大楼附近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雅马哈摩托车。后经查证,该车系被害人张梦强于2012年8月22日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642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鹏辩称,其在购买该车时不知道是被盗车辆,该车辆的钢印仍存在,自己还骑了七个月,其一直认为不可能是被盗车辆。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彭鹏通过赶集网认识涉案车辆(雅马哈摩托车,车架号:LYMTGAC67CA318293)的卖家,在卖家没有出具正规手续的情况下,彭鹏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辆。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彭鹏驾驶涉案车辆在龙门石窟景区闯岗,因逃跑过程中撞伤3名保安队员被龙门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拘留,其驾驶的车辆被扣押。后经查实,涉案车辆系被害人张梦强于2012年8月22日丢失的车辆,现该车辆已发还张梦强。 另查明,洛阳市洛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为6642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彭鹏的供述,被害人张梦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彭鹏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涉案摩托车照片、张梦强购车发票,价格鉴定书,扣押清单及领条,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鹏明知所购车辆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彭鹏辩称自己在购买时不知道该车系被盗车辆,是其主观认识因素,因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辨识能力,应当认识到没有正规手续的车辆可能是被盗车辆,该辩称不能阻却本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彭鹏在开庭审理时,积极配合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综合考虑涉案车辆已发还失主,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琴 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 人民陪审员 段 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 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