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学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文 / 太康县人民法院
2016-07-11 12:17
被告人秦学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26 10:52:30
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太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学军,曾用名秦石头,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1年05月12日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07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3年07月18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07月19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学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0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0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学军及其辩护人朱荣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份,被告人秦学军以本行政村名义与马厂镇滩上行政村部分村民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地址在于庄行政村附近。协议签订后,秦学军便进行大量取土并卖掉。造成其占用农用地被大量毁坏达6.5750亩。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秦学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学军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自己违法了,错了,表示认错,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秦学军属自动投案,认罪态度很好,属初犯,患有严重疾病,请求对被告人秦学军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01日,被告人秦学军以太康县马厂镇于庄行政村名义与太康县马厂镇滩上行政村第四组的部分村民签订一份协议书,承包滩上行政村第四组的一处原砖窑厂地。后被告人秦学军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取土并卖掉。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1、秦学军非法占用耕地取土破坏的耕地共6.5750亩(全部为基本农田)。2、秦学军非法占用耕地取土,已造成了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秦学军供述与辩解:2010年12月01日,我以马厂镇于庄行政村的名义同马厂镇滩上村群众代表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签订了租地协议书,租期30年,租金4.3万元,租的地位于马厂镇石集村西地。我租地后开始挖土往太康县岳王庙坑卖土,一共卖多少方我说不清楚了。

2、证人刘某某(某某国土资源所所长)证言:秦学军于2010年12月03日开始挖土,我们去查处他制止他挖,他就停了,后来夜里他偷偷挖。这块地是基本农田,现在已经被挖一个坑,南北长86米,东西长50米,深6米,我们丈量过。他把土都卖到岳王庙坑填坑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老窑厂不干时,我自己整整地,就自己种,有7分地。被俺村的群众代表卖给秦石头了。每人分200元,我们几家种地户每家多给1000元。秦石头买后挖土卖了,具体把土卖哪去了,我说不了。

4、证人李某某证言:原来是一个废窑厂,南面是老窑厂的取土坑,此取土坑北边是俺村四组的地,秦学军把坑塘北边的地买过来取土卖。

5、证人李某某证言:老窑厂地是经我和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俺四个租给秦学军的。秦学军说排水养鱼。不知道谁在此地上挖土了。

6、证人李某某证言:老窑厂地属于马厂镇滩上村的地,南面的是滩上三组的地,北边是滩上四组的地。这块地原来是老窑厂地,老窑厂不干时,俺九家抢住后开始种地,由于地洼,庄稼在雨水多时,易被淹。今年农历十月份,租给于庄行政村啦,秦学军出面租的,他给我、李某、李某某、李某某俺四个4.3万元租金,租期30年。俺四个把这钱分给四组的群众,每人分200元,在此处种地的九户,每家多分1000元的青苗补偿费。秦学军租地时说是排水养鱼,后来听说挖土了,不知道谁挖的。

7、证人刘某某证言:老窑厂坑北边有俺庄的地,俺家的地有1.3亩地。今年农历十月二十九日被李某、李某某、李某某卖给秦石头了。听说秦石头挖土卖了。

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老窑厂坑北边有其家的地,2010年农历10月份,经李某某等人卖给秦石头了,秦石头买后挖土卖了。

9、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秦学军往其所在公司(中汇集团)送土等情况。

10、证人刘某(原岳王庙坑开发项目部保安)证言:证实秦学军通过其认识保安队长王某某,王某某给秦学军签的送土合同,秦学军往岳王庙坑送土,送多少土,说不了。

11、提取笔录:证实提取协议书、土方购买合同、领据的情况。

12、协议书、土方购买合同、领据:证实被告人秦学军以于庄行政村的名义与滩上行政村部分村民签订的协议内容及村民从被告人秦学军处领款的情况;王某某与北京城建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土方购买情况;王某某领取土方款的情况。

1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秦学军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现场情况。

14、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秦学军非法占用耕地取土破坏的耕地共6.5750亩(全部为基本农田)及非法占用耕地取土,已造成了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学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秦学军属自动投案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学军于2011年05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经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后而逃跑,后于2013年07月18日被公安机关逮捕,根据法律关于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秦学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学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艳荣

                                     审 判 员  李效华

                                              审 判 员  刘  军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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