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王志平、徐勇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王志平、徐勇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08 16:08:13 |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老刑初字第49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庆,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威,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泽光,自报名孙箭,男,1972年9月8日出生。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志宁,曾用名王社喜、徐志林,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明兴,男,1985年9月6日出生。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翠婷,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志平,曾用名王平喜,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勇,男,1988年4月6日出生。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捡刑诉(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王志平、徐勇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明晓、代理检察员刘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王志平、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9月,被害人杨XX被骗至洛阳市老城区土桥村一民房内,遭到被告人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王志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同年9月25日杨XX被放。 2、2012年9月24日,被害人陈XX被被告人张翠婷骗至洛阳市老城区土桥村一民房内,被被告人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王志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012年9月27日陈XX被公安机关解救。 3、2012年9月中旬,被害人何XX被骗至洛阳市老城区土桥村一民房内,被被告人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王志平、徐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012年9月27日何XX被公安机关解救。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以证人赵XX的证言,被害人杨XX、陈XX、何XX的陈述,被告人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王志平、徐勇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为据,认为八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王志平、徐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张翠婷对拘禁陈XX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自己没有见过杨XX和何XX,没有参与拘禁杨XX和何XX。 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中旬,被害人杨XX被传销组织成员骗至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土桥村一民房内,被告人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王志平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2012年9月25日杨XX被传销组织成员释放。 2、2012年9月24日,被害人陈XX被传销组织成员骗至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土桥村一民房内,被告人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王志平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2012年9月27日陈XX被公安机关解救。 3、2012年9月中旬,被害人何XX被传销组织成员骗至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土桥村一民房内,被告人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王志平、徐勇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2012年9月27日何XX被公安机关解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辛庆的家属与被害人杨XX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杨XX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组证据:书证 1、八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 2、抓获证明。 3、董XX指认董泽光正面照片一张及董泽光个人身份信息表一份。 4、被害人杨XX书写的谅解书一份。 第二组证据:证人赵XX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自己和杨XX于2012年5月12日被传销组织骗至洛阳市,并被拘禁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陈XX的陈述。主要内容为:自己于2012年9月21日下午被张翠婷骗至洛阳市老城区大路口村如意超市附近的一间民房内,被限制人身自由,两三天后(2012年9月24日晚上)被转到了洛阳市老城区土桥村的一居民家,在这里还有一个男孩也不让出门,这个人比自己早来十几天。看着自己的主要有六个人,有一个姓王的,别人都叫他王老板,一个姓辛的主任,一个姓石的,还有张翠婷,还有一个姓王的男子,平头。直至2012年9月27日上午被公安机关解救。 2、被害人杨XX的陈述。主要内容为:自己于2012年5月12日和赵XX一起被骗至洛阳市,后被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由于自己没有文化,眼睛又有疾病,叫不来人,传销组织就于2012年9月25日让自己回家了,后来因为赵XX还被控制着,自己就来洛阳报案了。参与拘禁自己的人有辛庆、石明兴、王志平、武威、张翠婷、王志宁、王进、董泽光、陈亚峰。 3、被害人何XX的陈述。主要内容为:自己于2012年9月14号、15号左右被骗至洛阳,直至2012年9月27日上午被公安机关解救。在这个宿舍里,被公安机关抓到的那几个人轮流看管着自己,宿舍的领导是一个姓辛的男的,是寝室的主任。和自己一起被控制的还有一个刚来的男的,胖胖的不知道叫啥,还有一个男的眼睛有问题,家是陕西的,这个人行动比自己稍微自由一点。 第四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辛庆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自己于2011年9月被骗至洛阳市老城区土桥村的一处民房内,之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宿舍里有武威、石明兴、王志平、王志宁、张翠婷、陈XX、徐勇、何XX、杨XX,传销组织内的成员经常换宿舍,自己是于一个月前转到这个宿舍的,自己在传销组织内是小主任,负责管宿舍内的九个人。杨XX大概是被抓前半个月到自己的宿舍的,杨XX被送进来后,这个宿舍里的人就负责看管他。何XX大概是自己被抓的前十天左右来到这个宿舍的,陈XX大概是被抓前四五天来的,张翠婷是被抓前两三天来的。称杨XX交过钱睡过门口,陈XX、何XX没有睡过门口。 2、被告人武威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自己于2011年10月份被同学骗至洛阳市老城区大路口村如意超市附近搞传销,自己交了3900元钱后恢复了自由。自己第一次见杨XX是在2012年7月上旬,有一个男的领着杨XX、赵XX来到这里,后来自己被转到邙山镇李家洼村,到2012年9月份又到土桥村住了十几天,直至被抓获。自己到土桥村的民房时,当时有辛庆、石明兴、杨XX、徐勇在那居住。辛庆是宿舍的主任。自己被抓前七、八天的一个晚上,陈XX和董泽光、张翠婷、王志平一起到自己的宿舍。称王志平、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辛庆、徐勇、董泽光、张翠婷都参与看管陈XX、何XX了。 3、被告人董泽光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12年9月21日自己被别人骗到洛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董泽光一直不承认非法拘禁被害人的事实,承认自己曾报假名字孙箭。 4、王志宁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自己于2012年7月被骗至洛阳,宿舍里都有辛庆、武威、张翠婷、徐勇、董泽光、石明兴、王志平。自己负责看管赵XX、杨XX、陈XX和一个湖南的姓何的。 5、被告人石明兴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自己于2011年12月被骗至洛阳市老城区大路口村如意超市附近的一处传销窝点,被洗脑之后,就交了3900元钱加入了传销组织。后来于2012年8月来到了被查获的这个传销窝点。杨XX是于2012年9月中旬被领到这个宿舍的,后来过了四五天,一名叫何XX的来到这个宿舍,自己被抓前的一个星期,董泽光、王志平、王志宁、张翠婷到了,又过了两天,陈XX被人领到这个宿舍。宿舍的负责人是辛庆。 6、被告人张翠婷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自己大概是2012年8月份来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的一处民房内,自己被洗脑后,就交了3900元钱,于2012年8月23日回到老家,于2012年9月22日到洛阳,又交了三套产品的钱11700元,之后就去接的陈XX。在这期间,宿舍里有两个新来的,一个是陈XX,另外一个很年轻。宿舍的负责人是辛庆。 7、被告人王志平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自己于2012年9月9日被同学骗至洛阳干传销,交了3900元钱,用于购买产品,成为一名老板。称宿舍里有十个人,有辛庆、王志宁、石明兴、陈XX、武威、王志平、张翠婷、徐勇、何XX、杨XX,称这些人都是老板级别的,宿舍领导是辛庆。 8、被告人徐勇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自己是十几天前来到洛阳市老城区土桥村的,来了有一个星期后,就想加入该传销组织,在宿舍里有十个人左右,认识的有辛庆、王志宁、王志平、石明兴、还有几个人不认识。在寝室里辛庆是负责人,其他人都被称为老板。自己经常和何XX在一起聊天、打牌。称董泽光是什么时候来的不知道,但是他肯定比自己来的早。称自己不认识陈XX。 第五组证据:陈XX、杨XX、何XX对被告人张翠婷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辨认结果:张翠婷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嫌疑人。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经过法庭质证,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王志平、徐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辛庆、武威等八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八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张翠婷、王志平、徐勇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辛庆、武威、董泽光、王志宁、石明兴、王志平、徐勇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辛庆的家属对被害人杨XX的损失进行了补偿,取得了杨XX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张翠婷提出的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杨XX、何XX的辩解,因被害人的陈述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都能够证实张翠婷参与拘禁了三名被害人,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辛庆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武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 三、被告人董泽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 四、被告人王志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 五、被告人石明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 六、被告人张翠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 七、被告人王志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 八、被告人徐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姬玲利 审判员 宁小建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吴辰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