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栋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何栋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4:47:25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82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栋,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何栋与张×(已判刑)、赵×、李×一起在何栋位于南召县云钢厂的家中喝酒。酒后,张×驾驶摩托车载乘赵×、李×返回云阳,当行驶至云钢厂车队东约100米处时,张×停下摩托车在路边小便,并无故拦截路过此地的由双汇集团方城县送货员李××驾驶的货车,张×对李××及其车上乘坐人员李×进行殴打,李××遂向云钢厂方向逃跑,在该厂俱乐部附近遇到闻讯赶来的何栋及其妻范××夫妇二人(已判刑),范××上前打了李××一个耳光并将李××强行拉回现场。南召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令南召县公安局云阳河东派出所出警,云阳河东派出所所长张××、副所长杨××带领民警赶到现场亮明身份后,让双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遭到范××、张×等人的辱骂、威胁。公安民警欲将张×带上警车时,何栋及其范××上前阻拦并继续辱骂公安民警,在辱骂过程中,范××将张××左手腕咬伤,杨××见状,将何栋带上手铐拉上警车,何栋将杨××的右手咬伤后逃跑。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的损伤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栋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栋供述:河东派出所的民警去了,到那后他们让去派出所解决,张×他们不去,我和范××也拦着不让去,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把我用手铐铐上往车上拉,我不上去,派出所有个穿警服的人就先坐到车上,然后把我往车上拉,我就用嘴咬了那人手指头一下,那人松开手后,我就跑了。 2、同案犯范××供述:后来河东派出所的人去了,河东派出所的人拉张×上车,我就撕拽着张×不让他上车。其中一个穿警服的人说让带到派出所说事,然后就带着张×、何栋上车,我就阻着,撕拽着不让上车,我和张×也骂了派出所的人,我也咬了派出所一个人的手指头了,后来知道是张××。 3、同案犯张×供述:派出所的人下车后,说让到派出所解决,然后就下来四个人拽着我和赵×上车,我认为我没事,我就不上车,相互就撕拽,范××上前就阻拦,骂着不让带人,具体情况我也说不上来,我当时喝晕了。 4、证人段××证言:后来河东派出所的人开着警车到现场出警,下来人说是河东派出所的,有事让到派出所说去,张×、范××就上前阻拦,撕拽着不让带人,他们还骂派出所的人。赵×的姨夫被带上车,不知怎的又跑了,张所长的手也被范××弄伤了。 5、证人张××证言:我同副所长杨××及治安员张××、霍××、王××、李××,民警李××到现场,我说:走,到所里把事说清楚。这时有一个叫张×的说:派出所的算啥东西。我和所里人员上前捞张×上车,何栋窜上前举手朝我身上打,范××朝我手上咬了一口。我挣脱后就赶快到旁边给分局的张×局长打电话叫援助我们。我打电话时,见到何栋和范××在撕拽杨××,何栋咬着杨××的手不松口,范××朝杨××身上乱抓。 6、证人杨××证言:当时我穿着警服,我说:我们是河东派出所的,希望你们配合调查。何栋边打我边骂,何栋的老婆叫范××的也在那边边骂边拉扯,张×和其他几个滋事者开始围攻张所长他们,我一看局势失控,就赶紧把何栋强行带到警车上,何栋咬住我的右手,何栋的老婆不停的抓我的脸,何栋咬住我右手大拇指跟,把我从车上拽了下来,何栋的老婆往我脸上、眼上抓,以致何栋逃跑。 7、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杨××的损伤系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栋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何栋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郝 磊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蒙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