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晓坷犯盗窃罪一案
| 被告人陈晓坷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13:39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襄刑初字第192号 |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坷,男,生于1983年6月9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坷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晓坷窜至山头店乡大赵庄村,翻墙进入该村村民赵春光家中实施盗窃,后没有发现有价值的东西而翻墙逃走。陈晓坷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春光、崔会仙的陈述、证人赵一X、赵二X、赵三X、陈XX、赵四X、李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晓坷犯盗窃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晓坷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定从重处罚。陈晓坷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晓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 7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樊 高 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淑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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