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

文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16-07-08 20:03
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07 09:29:38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洛龙行初字第32号

原告: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三献,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世杰,该局法规科科长,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放,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公司)不服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行政处罚一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7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挚,被告委托代理人程世杰、王新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4月9日,被告市安监局作出(洛)安监管罚[2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黎明公司在承包安装供热设施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采购并安装了无法保障质量安全的橡胶软接头,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对原告处以10万元罚款。

原告诉称:该处罚决定书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原告在长城花苑小区施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采购的橡胶软接头有合格证明,安装软接管是根据发包方的要求进行的。发生安全事故是由于使用方私自加装铁箍,导致软连接失去应有弹性才破裂。洛阳市供暖系统压力过大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事故责任不应有原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河南省安监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原告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2、上海罗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相关产品的证书及产品合格证,证明:罗远公司产品为合格产品。3、破裂软接头照片,证明:使用单位在软接头上自加装铁箍 ,导致软接头涨缩能力下降,是导致软接头破裂的原因之一。4、货物购销合同,证明:原告采购途径合法。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原告未经原设计单位中机十院国际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在一次管网上加装软接头,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原设计单位专家认定,软接头加装外套对软管弹性及连接作用没有影响。根据新区热力公司的运行数据,事故当日的运行压力和水温均低于软接头的技术参数,不存在压力过大导致事故的情况。原告采购的软管,虽然提供了合格证,但是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就曾发生破裂事故,足以说明该产品有严重缺陷。该事故经联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我局依据洛阳市政府的对该起事故的批复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安装合同及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改造方案。证明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战区洛阳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签订的洛龙区长城花苑热交换站安装工程由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施工。改造方案证实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洛龙区长城花苑热交换站防震软接头是河南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改造安装的。2、技术参数一份。证明河南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安装设备的工作参数,其中工作压力为1.6Mpa。3、洛阳市供暖参数一份。证明洛龙区长城花苑供暖由新区热力分公司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供水温度和压力均低于设备温度和压力值。4、照片一份,证实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软接头的破裂造成。5、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18号文件。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洛阳市政府的委派就长城花苑“12.2”事故联合调查报告的请示,附:调查报告、专家组的事故分析、死亡人员名单。证明:第一,事故直接原因是机房内管网末端橡胶软接头破裂高温水流出造成;第二,间接原因是破裂的橡胶软接头还在两年的质保期内;破裂的橡胶软接头属于私自改变原设计;设备进行过二次改造。6、洛阳市人民政府〔2012〕16号文件。洛阳市政府对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批复,要求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给予经济处罚。7、法律依据。证明河南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改造软接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依法依规处罚。8、程序证据。证明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营业执照及资质复印件、立案审批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处理审批表、(洛)安监管罚〔2012〕7号处罚书、上述文书的送达回证)。

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双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2月2日凌晨0时15分左右,济南战区洛阳经济适用房统建小区(即长城花苑小区)发生一起供暖管路破裂漏水事故,导致一名值班人员窒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7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参加,并要求有关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安装企业安装的橡胶软接头因质量问题发生破裂失去密闭功能,导致一次管网管道内高温水流出,热气弥漫,值班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间接原因为长城花苑小区为消除机房设备运行产生的噪音对居民的影响,未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改变原设计方案,委托黎明暖通公司加装橡胶软接头,该软接头在两年的质保期内发生两次破裂,无法保障质量安全。

洛阳市人民政府对该事故进行了批复。洛政文[2012]16号文件批复,同意调查组对事故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为黎明公司在承包安装供热设施过程中,安全管理工工作不到位,采购并安装无质量安全保障的橡胶软接头,对该事故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给予经济处罚。后被告市安监局对此立案并进行调查,于2012年4月9日作出了处罚决定。黎明公司不服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起了行政复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豫安监管复决字(2013)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市安监局负有安全管理监督职责,其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提出所采购产品为合格产品,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涉及的软连接管是合格产品。原告提出的“发生安全事故是由于使用方私自加装铁箍,导致软连接失去应有弹性才破裂及洛阳市供暖系统压力过大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诉讼理由亦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洛)安监管罚[2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杨洪璞

                                             审  判  员:刘  琳

                                             人民陪审员:杨  柳

                                             二O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冯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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