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 上诉人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07 15:54:37 |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周民终字26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女,汉族, 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商水县邓城镇屠家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于春燕,女,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男,汉族,1959年1月10日出生,住商水县邓城镇屠家村六组。 上诉人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春燕、被上诉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2年7月27日生儿子夏广南,2000年5月26日生育女儿夏月琴。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原、被告结婚多年,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离婚。 上诉人夏某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二人离婚。因上诉人身体疾病缠身,被上诉人对之不管不问,2012年阴历6月12日,被上诉人唆使其子将上诉人赶出家门,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婚生女归上诉人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上诉人夏某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某与被上诉人夏某某结婚20余年,生育一双儿女,儿子夏广南21岁,女儿夏月琴13岁,是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上诉人夏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上诉人夏某某出现情感危机,致夏某某离家时间不足一年,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故上诉人夏某某要求离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夏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体 兵 审 判 员 张 杰 代理审判员 王 洪 彦 二O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 记 员 肖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