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小会与尉氏县澳味斯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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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2:10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尉氏县澳味斯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小会,女,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霍小会因与尉氏县澳味斯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尉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书。尉氏县澳味斯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澳味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宪章、霍小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3)尉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9元退回尉氏县澳味斯食品有限公司。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郭为民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