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李晓晖、王美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194号
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五臣,该中心副主任。
被告李晓晖,男,汉族,1984年09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西洪乡朱集村五组。
被告王美娥,女,汉族,1960年03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华陂镇教管站家属院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李晓晖、王美娥担保追偿权一案中,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承担。
审 判 长 李广涛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