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伟与张备战、杨白茹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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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5:23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133号
原告李艳伟,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备战,男,1969年出生。
被告杨白茹,女,196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伟诉被告张备战、杨白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李艳伟负担。
审判员  胡长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