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华与户玉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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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5:23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30号
原告:王忠华,男,1972年出生。
被告:户玉成,男,196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华与被告户玉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以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华撤回对被告户玉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忠华负担。
审判员  田仲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