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5:39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630号

原告司某某。

被告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梅

审 判 员  孟昭利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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