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630号
原告司某某。
被告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梅
审 判 员 孟昭利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