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争不服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文 /
2016-07-20 05:43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10号
原告刘素争(又名刘君、刘军),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亚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伟,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刘素争不服被告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素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争负担。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