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连忠、刘素争不服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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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5:43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熊连忠,男,6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素争(又名刘君、刘军),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亚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伟,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熊连忠、刘素争不服被告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连忠、刘素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连忠、刘素争负担。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