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利不服夏邑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 /
2016-07-20 05:44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14号
原告李超利,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胡桥乡李黑楼村李邪楼117号。
委托代理人宋佳博,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高圣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枫桥,夏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崔春玲,夏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第三人王自来,男,1945年3月20日出生,住夏邑县胡桥乡李黑楼村38号。
原告李超利不服被告夏邑县公安局作出的夏公(胡)行罚决字(2014)05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超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利负担。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