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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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5:45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5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审判员 沙 风
人民陪审员 张雪登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