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焕梅与赵帮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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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6:23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焕梅,女。
委托代理人张金良,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帮娥,女。
委托代理人尹荣森,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娟妮,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郭焕梅因与被上诉人赵帮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焕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良,被上诉人赵帮娥的委托代理人尹荣森、马娟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0元,上诉人郭焕梅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