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周、王改花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调确字第1号
申请人王四周,男,汉族。
申请人王改花,女,汉族。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王四周、王改花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人王四周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四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四周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审 判 员 刘迎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