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曾绍申请执行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6:32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张曾绍,男,汉族,1963年4月3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春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曾绍申请执行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