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元申请执行李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元,男,汉族,1984年5月2日生。
被执行人李文忠,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生。
本院在执行李晓元申请执行李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工资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