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6:34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219号
申请执行人尚某,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尚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2011)渑民一初字第260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渑民一初字第260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义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书亮